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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汽車裝載危險物品而不遵守安全規定者,
(A)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2點
(B)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
(C)不記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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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1天 ,已有 1 則答案
積沙成塔 大三下 (2019/05/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 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
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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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汽車裝載危險物品而不遵守安全規定者, (A)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2點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