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下列處置何 者最適法?
(A)不經廠商說明,逕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押標金退還。
(B) 逕洽該廠商承諾繳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C)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 押標金。
(D)如不擬決標予該廠商,仍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4), C(8), D(104), E(0) #3290158

詳解 (共 1 筆)

#6898606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保留決標,並限期**(不得未經說明)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執行程序重點:

  1. 優先說明權: 無論總標價低於底價的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時,第一步驟都是必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機關不得未經說明就逕行處置。

  2. 決標與否:

    • 廠商說明合理:照價決標。

    • 廠商說明不合理(或未說明):機關可以「不決標予該廠商」。

比對選項:

  • (A) 不經廠商說明,逕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押標金退還。 錯誤。不得「不經廠商說明」逕不決標。

  • (B) 逕洽該廠商承諾繳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錯誤。必須先給予「說明」的機會,廠商無權自行擇定繳納差額保證金,且機關也不能「逕洽」繳納後決標。

  • (C)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錯誤。若依第58條規定不予決標,押標金原則上應發還,除非有其他法令明定不發還。

  • (D) 如不擬決標予該廠商,仍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 正確。這是啟動第58條程序的核心要件,機關若最終要不決標(或要求差額保證金),都必須以「限期通知說明」為前提。

因此,最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置是給予廠商說明機會。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5381
未解鎖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機關採...
(共 5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