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B)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C)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
(D)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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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123), D(4), E(0) #3194444
統計: A(6), B(10), C(123), D(4), E(0) #3194444
詳解 (共 1 筆)
#6128349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條
一、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二、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一、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二、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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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
-->前提:無國內外標準、無法精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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