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意旨:「查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通常事變責任-縱使無過失仍須負責)
本題乙為無過失而非過失,不符合第634條第一項但書,故乙仍須負責。
16.甲有一匹馬,委託乙運送至其居所。乙雖確實遵守交通規則,謹慎小心,仍遭超越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