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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未還,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負責之某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明白表示同意,但內心已默許,其後於開標前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乙也免除甲之債務。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B)乙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行賄罪
(C)甲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D)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乙之行賄罪,為對向犯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ophia 高一上 (2017/07/12)
刑法122第一項: 單純要求期約收受賄絡第二項:要求期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syuan 大三下 (2018/05/20)

基本上它應該是這樣(如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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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3/10)
最高法院 81年台非字第 233 號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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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不了榜的百年考生 高二上 (2023/12/05)
很明顯甲已經行動了
所以成立122條第2項

12.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