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樓上理由,答案請修正回D
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犯罪地在台北,甲住所高雄,乙住所台中
高雄土地管轄可以管甲殺丙(甲住所)
台中土地管轄可以管乙殺丙(乙住所)
台北土地管轄可以管甲殺丙、乙殺丙(犯罪地)
牽連管轄:數人共犯一罪
高雄、台中、台北牽連管轄可以管甲殺丙、乙殺丙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X;土地管轄)(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X;甲殺害丙)(C)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事物管轄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X;牽連管轄)(D)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O)
16.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