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甲涉嫌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又認為甲傷害乙之罪證不足而撤回公訴,此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A)不受理判決
(B)免訴判決
(C)無庸為任何裁判
(D)無罪判決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Eileen 小六上 (2019/03/09)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不用為任何裁判


21.甲涉嫌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又認為甲傷害乙之罪證不足而撤回公訴,此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