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
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Ⅱ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DⅢ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43.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尙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