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程序中,行政行為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拿捏要適當而不得過度」,係指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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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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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林怡芬 高三上 (2017/05/25)
《行政程序法》 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 第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性原則」。 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比例原則」。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利益衡平原則」。 第10... 查看完整內容 |
5F Yenyu Hsiao 大三上 (2017/10/21)
78. 行政機關做任何決定須經通盤考慮,對於當事人有利或不利者都須予以考量,且不能一味追求公益,必須尊 重當事人的法定利益,這是符合行政程序的那一項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