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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盜取他人印章持以蓋用之行為」之刑事責任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刑法第 217 條盜用印章罪
(B)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C)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D)偽造署押罪的成立仍應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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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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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ly161 小一下 (2016/09/17)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 ,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看完整詳解
6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8/11/28)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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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車給他開起來 高三下 (2021/06/11)
裁判字號: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

(二)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 ,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 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8F
我一定會上榜 高二上 (2023/10/26)
刑法第217條所稱之[署押],指於紙上或其他物體上簽署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以表示承認其所簽署文書之效力,具有印文相同之作用者而言。若於紙上或物品上書寫某人姓名,以作為文書內容之一部分,而非簽署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以表示承認其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具有相同之作用者,即非此所謂之「署押」°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盜取他人印章持以蓋用之行為」之刑事責任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