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有關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六十天
(B)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投票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三十元
(C)候選人如由政黨推薦,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政黨領取
(D)候選人之競選費用,祇得由政黨捐助,不得由個人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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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50), C(383), D(25), E(0) #782624

詳解 (共 1 筆)

#1079782

A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      (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B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1/3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C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的領取,內政部表示,如果是由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其補貼費用,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是由推薦的政黨領取,而非由候選人自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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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6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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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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