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國家如果與人民因民法上之租賃契約及賠償費用問題發生爭執時,應由下列何者 審理 ?
(A)行政法院
(B)普通法院
(C)大法官會議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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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847), C(6), D(8), E(0) #145256

詳解 (共 2 筆)

#115338
民法=普通法院=私法  (中央及地方機關  可為當事人)

行政法=行政法院=公法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標準分歧,雖如上述,但民法係屬私法,則無爭議。因為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以平等為基礎,其主體均為私人或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對任何人皆可適用。民法的主要特徵及規範意義在於私法自治即個人自主決定,自我負責地形成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屬公法者,如憲法、行政法(如所得稅法、大學法、建築法)及刑法等。關於訴訟法,一般多將其歸類為公法,其理由為司法涉及國家公權力的活動;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與法院的關係,乃處於上下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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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72

釋字第 540 號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即有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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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採取由政府主管機關興建住宅以上述家庭為對象,辦理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等方式為之。其中除民間投資興建者外,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上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住宅出售後有該條所列之違法情事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事件為民事事件,該條所稱之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對此類事件,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民事庭不得以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另有行政法院可資受理為理由,而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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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經本院解釋係民事事件,認提起聲請之行政法院無審判權者,該法院除裁定駁回外,並依職權移送有審判權限之普通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依本院解釋對審判權認定之意旨,回復事件之繫屬,依法審判,俾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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