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七000八三二九一號
公司法 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應修改選項,三日為正確答案。
原本題目:13. 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董事會,應載明召集事由,於幾日前通知各董事?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修改成為13. 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董事會,應載明召集事由,於幾日前通知各董事?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E)三日
13.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董事會,應載明召集事由,於幾日前通知各董事? (A)五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