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第一項)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7.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歸入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