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其廣告及促銷方式,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以..-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RUBIO 大三上 (2015/06/09)
食藥理署於國際兒童人權日 (11月20日) 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促進兒童均衡飲食與健康!
【發布日期:2014-11-21】 :企劃及科技管理組 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已於103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5年1月1日施行,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之「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及促銷之方式,管制重... 查看完整內容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