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於開始營業前,應向證券交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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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orna9132 小二上 (2023/07/30)
第 10 條
1.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基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於開始營業後,按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繼續繳存至當年底,其比率由本會另訂之。
二、開業次一年起,其原繳之基本金額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並逐年按前一年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依前揭比率併計,於每年一月底前就已繳存基金不足或多餘部分向證券交易所繳存或領回。
2.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於開始營業前,應一次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新臺幣五百萬元。開始營業後及開業次一年起,除基本金額外,並按自行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之一定比率繼續繳存,其計算及提撥方式,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及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前二項併計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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