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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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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最新版)外幣非投資型保險_第⼆章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概論51-100#1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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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最新版)外幣非投資型保險_第⼆章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概論51-100#111612 |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最新版)外幣非投資型保險_第⼆章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概論51-100#111612
年份:
111年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8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多久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A)三個月
(B)三十日
(C)六十日
(D)十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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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花花(邀請碼77728)
B1 · 2023/03/27
推薦的詳解#5760952
未解鎖
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範圍有增減時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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