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環境講習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辦理,有關環境講習,下列何錯誤?(A)受處分人為自然人,可申請變更環境講習地點(B)環境講習對象接受環境講習無法出席時,可以請代理人出席(C)遭主管機關裁處停工、停業,須接受1至8 小時的環境講習、(D)拒不接受環境講習者,可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