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民法第709- 1 條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B)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C)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D)權利之出賣人,僅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亦不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
11.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