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制定班級公約時,林老師提醒同學要先忘掉自己的身分、地位與偏好,站在一個超..-阿摩線上測驗
1F 張燕盈 高三上 (2015/06/13)
、《正義論》內容簡析 (一)正義原則-作為正義社會基礎 John Rawls於建立正義原則過程中,大致可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找出正義觀念的前提;第二步,從這一前提出發,論證正義原則的合理性;第三步在與其他原則的對比中,論證正義原則為最優的選擇,而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應是John Rawls理論體系最為關鍵的環節,當然此一概念是修正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而來,John Rawls強調此與自然狀態不同,原初立場是一理論假設,而非歷史事實,換言之,原初立場並非人類的原始狀況,也非原始人,而是具有健全理性的現代人。於理想上,在原初立場中應該呈現所有可能的正義觀念,但實際描述所有這些觀念之特性有其困... 查看完整內容 、《正義論》內容簡析 (一)正義原則-作為正義社會基礎 John Rawls於建立正義原則過程中,大致可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找出正義觀念的前提;第二步,從這一前提出發,論證正義原則的合理性;第三步在與其他原則的對比中,論證正義原則為最優的選擇,而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應是John Rawls理論體系最為關鍵的環節,當然此一概念是修正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而來,John Rawls強調此與自然狀態不同,原初立場是一理論假設,而非歷史事實,換言之,原初立場並非人類的原始狀況,也非原始人,而是具有健全理性的現代人。於理想上,在原初立場中應該呈現所有可能的正義觀念,但實際描述所有這些觀念之特性有其困難,即使定義上無問題,也不能保證立約者能做出最佳選擇。(林火旺,民87)因此,原初立場對人們選擇正義的原則,做了更為明確的限制,這些先決條件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份為人們在就關於正義的原則達成協議的時候,他必須處於平等的地位。第二部份為因為所要達成的原則涉及權益的分配,參與協商的各方必須具有健全的理性,才能選擇保障自己享有最大限度權益的原則。 而John Rawls已「無知之幕」(the veil ignorance)和「最低的最大限度原則」(the maxmin rule)作為原初立場中人的理性主要兩個特徵。筆者認為此兩個特徵亦是John Rawls正義原則中的核心概念,並扼要分述如下: (1)無知之幕(the veil ignorance)以及原初立場 所謂無知之幕,就是假設立約者在原初立場中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實: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階級或社會身分;也不知道自己的自然資源、稟賦、能力和體力;也無人知道自己的價值觀,特殊的理性生命計畫;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點。除此之外,立約者也不知道自己的社會特殊處境,也就是說,他們不知道自己社會的政治和經濟情勢,也不知道自己社會的文明水準和文化成就;也不知道自己是屬於哪一個世代。(林火旺,民87)然而,令人不經會心生疑問:「無知之幕」的假設一點也不切實際,因為我們根本不可能真正處於在無知的狀態。對於這樣的疑慮,最簡單的回答是,如果無知之幕的設計對於正義原則的選擇是合理的,那麼儘管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無法真正進入無知之幕的狀況,進行有關正義問題的判斷,無知之幕仍然不失為決定正義與否的一個理想情境,換言之,我們在決定一個制度或政策是否合乎正義時,應該盡可能讓自己處於接近無知之幕的狀態。 1. 最低的最大限度規則(the maxmin rule) John Rawls把最大限度(maximun)和最小限度(minimun)合成一個新辭「maximun」,表示最小所能達到的最大限度的量。他把優先考慮最壞的環境,並且考慮如何在此環境中最大限度實現自己利益的理性要求稱作“最低的最大限度規則(maximin rule)”。必須加以說明的是,“最低的最大限度”不一定總是符合概率論中所閳述的規則。 2. 正義二原則 根據John Rawls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兩個正義原則,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這兩個原則分別是(林火旺,民87): (1) 對每個人都有利。 (2) 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第一個原則又稱之為「平等原則」,其所保證的基本自由權主要指政治權利,包括:選舉和被選舉權,言論和集會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個人自由和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受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免遭任意逮捕和劫持的權利等。 第二個原則又可稱之為「平等原則」。原初立場的立約者基於一般常識,知道社會和經濟制度不必要求齊頭式的平等,所以財富和所得的分配、社會地位和職務的不平等是可以被允許的。根據正義二原則,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設計,必須對每一個人都有利,而且職位必須對所有人都開放。而John Rawls認為:平等的原則是第一的首要原則,差異原則則是從屬的;並且只有在無條件的執行了第一原則的基礎上才能貫徹第二原則。換言之,正義二原則的次序是不可以顛倒的。 (二)正義制度-運用於現實社會 John Rawls於前部分所論述的正義原則,是人們處於原初立場下所達成的協議。然而,現實社會中並沒有如原初立場那樣的理想條件。因此,John Rawls結合了現實社會的具體情況和實際條件,探討了如何運用正義的原則來建設政治、法律制度,指導經濟活動和規定公民的責任和義務。John Rawls從以下幾方面論述: 1. 四階段理論-從原初立場到現實社會的過渡 正義的原則首先只是原初立場中理性人們所達成的協議和契約,他是怎樣轉化到正義的法律、政策、正義的組織結構呢?John Rawls設計了從原初立場到現實社會過度的四個階段,解決了這個問題。 2. 自由權優先的規則 首先,John Rawls指出自由權可從三個方面來解釋:它的主體、他所豁免的限制和約束以及他所容納的活動範圍和限度。後兩個方面的解釋將揭示:自由權不是絕對的和無限度的。相反地,任何自由權都在質和量兩個方面受到其他自由權的制定和規定。而John Rawls認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法律和政治制度不僅是按照正義原則,而且也是按照優先規則建立起來的。正義原則在整體上和程序上保障了公民的平等自由權;優先規則規定了在具體條件下,對自由權可進行必要的自我限制,以利於自由權體系的推廣和實行。 3. 差異原則在經濟制度中的運用-正義優先於效率和福利的規則 在John Rawls看來,一個正義社會的特徵不是由生產資料的分配,而是由這些生產資料所產生出來的財富的分配反映出來的。在分配中,各個階段和階級都會提出不同的要求,但根據關於正義的差異原則,政府必須優先考慮並滿足處於最貧困地位的人們所能獲得的最大利益。社會最低的貧困線就是參照這種最大利益而制定的(趙敦華,民87)。由此不難看出,John Rawls的理想是均富。均富並不意味著人們平均地擁有柴產權和生產資料,而是指人們在經濟利益的分配過程中能夠獲得差別但不至於過於懸殊的分類。 4. 公民維護正義原則的責任和義務 從正義論的立場來看問題,最重要的自然責任是支持並推行正義的制度。這種責任包括兩部分:第一,當正義的制度已經存於我們之中的時候,我們要遵從他,並承擔應盡的責任;第二,當正義的組織還不存在的時候,我們要為其建立而助一臂之力,特別是在這樣做並不要付出太多代價的時候。 (三) 道德原則-與正義原則相輔相成 John Rawls在正義論第三部分進一步說明,一但正義原則實施在社會制度之中,並成為人們的行動準則之後,人們對於自身利益的關切可以發展成善良觀念和道德原則。根據John Rawls的分析,在秩序良好的社會中,正義感的產生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權威道德」(morality of authority)。這主要是良好家庭教育的結果。第二階段是「合作道德」(morality of association)。這是在社會合作團體與關係之中形成的道德。這種道德是人們致力於發展到一定階段,可以獨立生活之後才出現。它要求人們能夠從不同的觀點來觀察和理解問題,尤其是能夠推己及人,將心比心,體諒和同情他人,關心公眾利益。第三階段,是由合作道德進一步成為「原則道德」。原則道德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它並不侷限於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形成的觀念和準則,而是將對熟悉的人的愛昇華為對全人類的愛,把正義和公平的適用範圍從自己周圍環境擴展到整個社會,把對某一個人或機構的信任和忠誠轉化為對正義原則的執著和追求。 John Rawls根據道德意識發展成三個階段,總結出關於道德感的三條規則,稱為「道德心理學原則」。John Rawls曾借用I.Kant「自為立法、自己遵守」的自律思想。而康德的倫理思想曾經被指責為過份依賴理論抽象而缺乏經驗基礎。John Rawls的道德心理學可以顯示自律的經驗發生過程而避免這一批評。其次,道德心理學給了John Rawls批判功利主義的武器,他曾從不同角度對功利主義進行批判。功利主義是一種目的論,它把快樂狀態作為人的行為的目的,並且把能否定達此一目的作為評價人行為的依據。John Rawls否定所有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生活目的。
三、J.Rwals的正義論與教育機會均等: Rawls力倡促使處境最不利的人最有利,可能會助長人類惰性的衍生,導致社會負擔急速上昇,故正義論雖富涵對弱勢族群的人性關懷,但卻未進一步提昇弱者的能力。且Rawls提出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於現實中難以達成,因為無知之幕的必要條件,是參予者必須忘了自己所有的外在條件,包括種族,階級,地位等,以建立一個起始點平等的正義空間,人類必須忘記自己曾經所擁有的一切,在現今仍難以達成,除非未來科技可以發明一種藥物來使人類短暫進入Rawls提出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在教育機會均等方面,Rawls重視針對一些「文化不利」的地區進行「積極性差別待遇」,但這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教育補償,因為構成教育機會均等的要素,Coleman曾提出包括五種指標:(1)社區對於學校每一學生的單位經費、建築設備、圖書館等等投入的均等、(2)種族結構(Racial composition)的均等、(3)教師士氣、教師對學生的期望、學生的學習興趣等等所謂無形特性的均等、(4)對於背景、能力相等的學生所提供的學校教育結果的均等、(5)對於背景、能力均不相等的學生所提供的學校教育結果的均等。影響教育機會均等的因素是具結構性且複雜的;且即使「受教機會」均等,但若是與「教育結果」緊密連結的「教育過程」處於不均等狀態,則仍難以獲致所謂的真正均等。 |
4. 在制定班級公約時,林老師提醒同學要先忘掉自己的身分、地位與偏好,站在一個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