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民國 101 年基於性別平等以及尊重個人權益,修改了民法何種規定?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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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煉中的Yen 大一下 (2023/04/29): (A) 夫妻原則不冠姓氏規定-民國 87 年修正
(B)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規定-民國101年修正/民國110年再修正
(C) 夫妻離婚取消再婚限制規定-民國 87年已刪除
(D) 夫妻住所原則自行約定規定-民國8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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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年9月6日
修正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6之一:子女監護及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不再以父權獨大,而是依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民國87年5月29日 刪除 1. 民法第986條『相姦者不得結婚』
2. 民法第987條『女子再婚待婚期六個月』
修正
1. 民法第1002條修正『夫妻住所以共同約定為原則』
2. 民法第1000條取消「妻冠夫姓」的規定。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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