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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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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甲有 A 地,甲向乙借款,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債務。其後,甲得否再將 A 地為丙設定地上權,並向丙收取地租?
(A)不可,因違反一物一權主義
(B)不可,因地上權妨害抵押權
(C)可,惟成立在先之抵押權有優先性
(D)可,惟成立在後之地上權有優先性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04 年 - 104 交通事業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2212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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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1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p101423704
高二下 (2015/06/27)
物權優先性以成立在前為優.....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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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laire
大二上 (2017/08/24)
本題使用適用二種法條
1....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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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銀
高二下 (2018/10/29)
民法865、8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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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5/29)
同一物,可以設定多項抵押權,因為設定抵押權並不立即移轉占有,對於使用收益權不影響,但最先設定抵押權之順位,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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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甲有 A 地,甲向乙借款,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債務。其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