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08條
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第 809 條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47.依民法對於一般埋藏物(非屬於學術、藝術、考古等性質)占有規定,如係在他人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