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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關於無因管理之管理人為管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開始管理時,必須通知本人,依本人之指示管理
(B)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C)管理係為免除本人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僅於惡意時,負賠償之責
(D)縱然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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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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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liang 國二上 (2015/11/03)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第 175 條      .....看完整詳解
10F
ssxw29912171 國二上 (2016/11/24)

依第174條第二項

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只是不適用前項無過失責任,但解釋上仍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抽象輕過失。

亦有認為從公益管理及社會利益的角度,無因管理人只需盡具體輕過失者。

11F
陳琦琦 大二上 (2017/10/21)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12F
Lin Tony 大四下 (2021/02/23)

本人意思事務管理,無過失應負責
公益義務事務管理,有過失應負責
生命身體(非財產),惡意、重大過失負責

10 關於無因管理之管理人為管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開始管理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