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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甲乙為夫妻,甲出國時乙與富商丙外遇,懷有小孩丁,甲於丁 20 歲時查知此事,遂要求丙持續給予贍養費,丙 陸續給予贍養費後,丁 23 歲始知悉自己為丙之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乙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丙得認領丁
(D)丁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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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eo Huang(110 國三下 (2016/05/24)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A甲於丁20歲時知道,而丁在23歲時知道,可推得已知悉超過二年B因為是妻,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Xinyi Yao 小一下 (2018/06/03)

補充~


C選項錯誤

是因為丁為"婚生女子女",認領的要件須為"非"婚生子女,依題意丁為提起否認之訴以前,丁仍為甲乙婚姻存續中之婚生子女,故其生父丙不能認領丁。


若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8F
國三下 (2019/04/29)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11號判決

此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在該子女尚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自亦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苟為該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378,&job_id=177940&article_category_id=2090&article_id=101462

9F
Nori 高三下 (2019/09/19)

A)1063 知悉後已超過兩年的期限,故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B)1063 知悉後已超過兩年的期限,故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C)1075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故丁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丙不得認領

D)1063 23歲當年知悉,在未來兩年內都可提起否認之訴



21 甲乙為夫妻,甲出國時乙與富商丙外遇,懷有小孩丁,甲於丁 20 歲時查知此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