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為夫妻,甲出國時乙與富商丙外遇,懷有小孩丁,甲於丁 20 歲時查知此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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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Huang(110 國三下 (2016/05/24)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A甲於丁20歲時知道,而丁在23歲時知道,可推得已知悉超過二年B因為是妻,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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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湘 國三下 (2019/04/29)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11號判決 此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在該子女尚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自亦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苟為該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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