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各機關對於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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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tandhal Wen 大一上 (2018/03/19)
第 19 條(檔案法施行細則)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第 19 條(檔案法)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