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第2點應改成「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
此點的重點在於「期間」二字,受暫時收容人要被收容多久(=暫時收容期間)的審核決定須由法院為之,不能是其他機關。
至於第3點,我覺得改成「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由移民署決定/為之,非由法院決定/為之,非憲法所不許」會比較妥當。
謝謝您的建議!! 我了解了
當庭釋放啊
一秒鐘也是錢欸
3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人身自由之保障?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