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未達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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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勳 高二下 (2016/06/03)
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各種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程度不同,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第七條第三項〉 (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第八條〉 1、原則上不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8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8/11/05)
製造商、貿易商 無過失責任經銷商 推定過失責任---------------------------------------- 製造商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貿易商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經銷商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 原則上不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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