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國現制中之「憲法法庭」,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之規定,則其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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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PJ-你好我是幽默風趣考生 大三下 (2019/11/11)
憲法增修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 查看完整內容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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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L 大四上 (2021/02/26)
法規名稱: 政黨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 7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