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決議、法官聯席會會議皆可審查
視為命令加以審查
不過有爭議
出自呂晟2017互動式憲法p.135
(A)法律違憲--聲請司法院解釋
(B)政黨違憲--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C)自治法規違法--聲請司法院解釋
(D)行政處分違法--另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我是用理解的方式去解題,原則上行政處分本身就是用既有的法條或規則去做處分(既然做成法條,代表原則上無瑕疵),因此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透過行政爭訟,若是行政規則(法條本身)違憲才能審查。
因為行政機關做成之處分,不僅需要做合法性審查也需要評估是否合目的性(比例原則);而法院只針對法律本身做合法性審查。
有不合適的地方請糾正,謝謝
2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所掌之釋憲案件,原則上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