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7 條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協議分期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此為最新法條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 長以五年為限。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 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 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 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 十以上為原則。
34.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協議分期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