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以下同)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 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 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 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內不予採用;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 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 用。
28.會計師依會計師法受相關處分者,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規定,銀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