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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之人為擔保授信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負責人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 相當之人
(B)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子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C)該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且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D)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金額達該子公司淨值百分之一者,應經 2/3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1/2 以上同意
進階授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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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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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阿林
大四下 (2017/04/11)
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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