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破產法的和解,係以預防債務人破產為目的「和解者,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以預防破產為目的,與債權人團體訂立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契約,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該和解契約應由債務人提出和解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成立,準此以言,和解程序應係著重於清理債務人之債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參照。(D) 破產法的和解,須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存在「如不具有破產原因或不具備宣告破產之要件時,自無庸為破產之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38號民事裁定參照。
20.民法、民事訴訟法及破產法都有關於「和解」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