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知悉幼兒有身心虐待..-阿摩線上測驗
1F 廖海帶 高一上 (2014/05/0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弟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等。)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