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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認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何種自由保障之範圍?
(A)出版自由
(B)言論自由
(C)結社自由
(D)著作自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楊文娟 小五下 (2015/07/0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28.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認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