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第1項: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37.下列有關修改憲法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國民大會代表提議,交全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