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制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B)113年01月22日,消防法施行細則原§25變更條次為§14,第一項及第二項為配合消防法第三條規定將消防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酌作文字修正。火災調查係自火災撲滅後,始進入火災現場進行之調查作為。近年因新興能源、智慧科技產品所引發之火災類型,導致火災調查之困難度日趨複雜,需將證物送至專業機關鑑定、進行比對或召開火災鑑定會等工作,致無法於三十日內完成,爰修正第三項。消防法施行細則§1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19 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除可作為火災預防措施、消防行政措施、火災搶救對策之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