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為釐清權責,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特設消防機關之特定區..-阿摩線上測驗
2F 桃機消防小考生 研一下 (2018/03/0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 (四)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之取締及處理。 (五)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六)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特殊需要,依法於特定區域內特設消防機關時,該區域內屬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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