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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法學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下列關於拘提之敍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再傳喚不到者,得逕行拘提
(B)經合法傳喚不到場之被告、證人、自訴人,得拘提到場
(C)無固定之住居所之被告與證人,均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D)實施拘提後,應將拘票之一聯交由被告及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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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8/05/1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7F
pandl 高二下 (2019/05/03)

這題題目有瑕疵

嚴格來說四個都錯

選最好的只能選D

8F
Linn 大二上 (2021/05/04)
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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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關於拘提之敍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