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拘提之敍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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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Linn 大二上 (2021/05/04)
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