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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甲於 102 年 3 月 4 日以平信向乙為出售汽車之要約,惟甲於是日下午寄出快遞信函,向乙為撤回要約之 表示。乙於 102 年 3 月 7 日收到甲之要約信函時,即寄信函向甲表示承諾,該信函並於 102 年 3 月 8 日 到達甲住所。嗣後查知,甲撤回要約之快遞信函,因郵局作業疏失,於 102 年 3 月 11 日始到達乙住所, 乙立即以電話通知甲該信函遲到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約發出後,即有拘束力,不得撤回之
(B)甲之快遞信函遲延係郵局之疏失,乃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之撤回要約有效,要約即失其拘束力
(C)乙應以書面通知而竟以電話通知,甲之撤回要約有效,故甲乙間之契約不成立
(D)甲與乙間之契約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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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ayen1022 國三下 (2016/05/12)
這題關鍵點在1.甲於是日下午寄出快遞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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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王昱儒 高一上 (2019/03/28)

個人小想法,因乙確實履行162條第二項的通知,故甲撤回之要約仍為遲到,不能視為未遲到。所以再依95條的意思表示到達的概念解釋,從而甲乙之間契約成立有效

7F
英文只會ABC 大一下 (2020/07/22)
第162 條 (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I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II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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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於 102 年 3 月 4 日以平信向乙為出售汽車之要約,惟甲於是日下午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