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物權之拋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所有權之拋棄為無相對人..-阿摩線上測驗
4F straightforwa 大二下 (2020/06/09)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5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1/24)
( C ) : (如未去地政機關辦理土地 , 房屋 , 地上權拋棄登記) 物權沒有產生任何變動。 基本觀念 : 三民書局 民法概要 (79年8月修訂初版)劉宗榮 P318 3. 物權之喪失 : 物權之喪失或稱物權之消滅,指物權與其主體分開之現象。物權之喪失可分物權絕對喪失及物權相對喪失兩種。物權絕對喪失者,物權與其主體分離,但並未歸屬於另一主體,例如物之拋棄 , 物之滅失。物權相對滅失者,物權與其主體分開後,歸屬於另一權利主體,例如遺產因繼承事實之發生而與被繼承人脫離,但立即歸屬於繼承人,成為繼承人之財產,又如買賣標的物因所有權之移轉而脫離原所有人,而歸屬於另一所有權人。 (二) 物權變動之原因 : 物權變動之原因可歸納為法律行為及法律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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