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
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有修法還是選得出來啊 為何要刪?
a:3人以上
b: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不以規約、「儀式」、處所...為必要
c: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 :『結構性』組織
d:沒有在法律規範內 故不屬於
【已刪除】15 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為組織犯罪構成要件外,下列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