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抵達槍擊命案現場,對於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案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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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5/04)
法規名稱: 刑事鑑識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四十九、 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 ,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 、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其他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 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 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鑑。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