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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對私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我國船舶所有人, 得沒入其船舶。有關該條規定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從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行為
(B)因其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從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行為
(C)明知該船舶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
(D)明知該船舶得沒入,變更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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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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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ㄘㄘ 國一下 (2019/06/03):

依據兩岸條例第79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
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
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
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
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
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
所有權者,亦同。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
,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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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 Chen 國一下 (2022/01/26):

兩岸條例第79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
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
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
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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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對私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