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 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 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5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及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