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於必要時辦理 減價收受者,尚無須經廠商同意。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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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72), C(0), D(0), E(0) #3087425

詳解 (共 2 筆)

#644637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11月01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10038395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13條、政府採購法第46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
主旨: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第1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爰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上開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尚無須經廠商同意
(二)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本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已有規定「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其減價之金額,尚無須依本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其減價收受之程序,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別。
(三)機關辦理採購,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或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情形,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已有規定。
三、來函說明二所詢略以「因流標或廢標者,如於開標紀錄上已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疑義乙節,查上開紀錄如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本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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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074
政府採購法第72條
1.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2.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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