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關於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之敘述,何者有誤?
(A)因防護贓物
(B)因脫免逮捕
(C)因湮滅罪證
(D)不須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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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95), C(137), D(1088), E(0) #1597507
統計: A(79), B(95), C(137), D(1088), E(0) #1597507
詳解 (共 4 筆)
#4721047
刑法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A)、脫免逮捕(B)或湮滅罪證(C),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D),以強盜論。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解釋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
、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
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
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強盜
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至於僅將上開情形之竊盜罪與搶奪罪擬制為強盜
罪,乃因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之緊密
連接關係,故上開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者合理之自由形成範圍,難謂係就相
同事物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經該規定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
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是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
尚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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