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合法即時強制使人民遭受損失,有關其補償程序規定何者為非?
(A)受害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
(B)損失補償請求,應向執行機關提出
(C)損失補償請求,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提出
(D)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提出損失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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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65), C(22), D(15), E(0) #313408

詳解 (共 4 筆)

#4618694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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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042
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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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304
行政執行法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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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677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B)。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A)
IV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C)。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D)。
(A) 受害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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