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輔助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經社會福利機關為輔助宣告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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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慈悲喜捨 國二下 (2015/12/02)
民法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5F 衝!沒有退路! 大三下 (2020/12/09)
選項(C)
(資料來源:https://household.kcg.gov.tw/household/CaseStudyView.aspx?Cond=01a5e374-352d-4e98-83b9-e7c2a8f27a82)
《實例說明》 黃先生之母黃女士因患妄想症不願自行辦理印鑑登記辦理土地繼承,經法院裁定並指定黃先生為輔助人,惟黃先生欲以黃女士之輔助人身分代為辦理印鑑登記。 《處理方式》 依據內政部97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 0970156136號函示略以,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序文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其立法說明略以: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 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輔... 查看完整內容 |